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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锦党建研究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盘锦市党建研究会。
第二条 本会是盘锦市研究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社会团体,是辽宁省党的建设研究会分会,是盘锦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在中共盘锦市委的领导下,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执行党和国家政策,团结和组织热心党建研究的广大党务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,坚持党的思想路线,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,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,深入研究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,为促进全市党的建设水平的提高,为保证我们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,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,始终是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,始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,为盘锦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第四条 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。
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在盘锦市兴隆台区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六条 盘锦市党建研究会的根本任务是:紧紧围绕盘锦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生态城市的目标,认真贯彻“生态立市、科教兴市、产业强市”的根本要求和“结构调整、开放牵动、油地融合”的发展战略,结合盘锦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,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研究,为把党建设成为用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武装起来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思想上、政治上、组织上完全巩固,能抵御住各种风险,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马克思主义政党,为加速盘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积极作用。
第七条 盘锦市党建研究会的具体任务是:
(一)研究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 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宣传党中央和省委、市委关于 党的建设的决定和要求。推荐会员有关党的建设的优秀研究成果,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。
(二)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,把深入调查和 理性思考结合起来,开展党建理论与实践研究,完成市委和省党建研究会交给的党建研究课题,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思路,总结新经验,研究新对策,及时向党委和有关部门反映研究成果,为党委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提供咨询服务。
(三)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会员、党员和广大干部 群众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。
(四)通过调查研究和研讨活动,发现和培养党建研究的骨干力量,提高其思想理论水平,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。
(五)积极参加省党建研究会组织的有关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、单位会员和个人会
员,以团体会员为主。
第九条 各县区、市直各部委办局、大企业和党校、高校、科研等系统的党建研究组织,凡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申请,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均可加入本会,成为团体会员或单位会员。
第十条 凡从事党务、党建理论工作,有党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,热心党建研究的个人,承认本会章程,由本人申请,经所在地区、部门党组织推荐,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均可加入本会,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在本会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研讨活动;
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党建课题调查研究;
(四)监督理事会工作,对其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;
(五)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;
(六)有退会的理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做出的各项决议;
(二)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;
(三)向本会提供或推荐党建研究成果和有关工作信息;
(四)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;
(五)宣传本会宗旨,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;
(六)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机 构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三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工作计划和其他重大事宜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 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5年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讨论决定有关重要问题。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三)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和特邀研究员;
(四)决定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 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 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热爱党建研究工作,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,有从事党建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党建研究能力;
(三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在代表大会、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会长 主持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、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。
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,主要是听取有关工 作汇报,研究贯彻落实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市民政局批准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根据会长的决定,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,主 持和领导办事机构工作;
(二)协调各会员单位以及特邀研究员开展研究活动, 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;
(三)收集反映会员的意见;
(四)办好《盘锦党建研究信息》;
(五)收集优秀理论文章,出版《党建研究文集》
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,在市委组织部组织科。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。
第五章 经 费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市财政拨款;
(二) 业务主管部门提供;
(三) 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;
(四) 有关方面资助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工作由专门会计人员管 理。管理按照国家财税法规、财务制度和本会制订的有关 制度进行。
第二十九条 经费开支及使用情况,要定期(一般为一年)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监督和审查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为法人单 位,其活动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。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如需终止解体,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市民政局批准方能生效。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3年7月15日会员代表大 会修订通过施行,并报市民政局审核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