·干 部 档 案 工 作·
一、干部档案的查阅和借阅
  1、查(借)阅干部人事档案,必须填写《查(借)阅干部档案审批表》,并经单位党委(党组)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,不能仅凭查档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。
  2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同志只准查阅有关部分,不得翻阅全部档案,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。
  3、未经批准,查(借)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摘抄、拍摄、复制档案内容。
  4、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,特殊情况需要借阅的,必须凭单位的《查(借)阅干部档案审批表》并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。借阅档案的时间,一般不超过15天,如超过借用期限仍未使用完毕时,借用单位应及时向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说明需延期使用的理由,经同意后方可续借,续期一般不超过7天。借用单位要对档案妥善保存,不准转借,不准从中抽走档案材料,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,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。
二、干部档案的转递
1、接到有关干部的任免、调动文件后,档案管理部门要在一周内将干部档案转递到新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。
2、对拟转递的干部档案要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,确保内容齐全完整。档案中必须有中组部制发的1999年的干部履历表,必须有与任职经历相对应的干部任免材料,年度考核、奖励、处分、工资变动等材料也要齐全完整。  
3、对拟转递的干部档案要按《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》的要求,整理装订成册,不允许有零散材料。在转递过程中不得扣留有关材料或分批转出。对不符合转递要求的档案将予以退回,并限期整理报送。
4、转递档案必须详细填写《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》,并与档案一道密封,加盖密封章。
5、转递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递送,不允许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。
三、业务受理科室: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
联系电话:2833773